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受理部门: 危管防污处
接办岗位: 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 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150总吨及以上油轮、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
2、应提前2个月申报;
3、本船籍港船舶
4、文书齐全并符合要求
需要文书: 1、书面申请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
3、附件目录及有关资料
4、两名船东联系人姓名、电话
办理依据: 1、《73/78防污公约》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港监字(1994)29号)
3、关于国嫩航行船舶准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通知(安监字(1995)81号)
4、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传真)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主管机关核准栏盖中国海事局章,注明审批日期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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