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 危管防污处
接办岗位: 船舶防污监督员 
申办单位: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 1、就近选择本局或船舶在本局登记
2、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要文书: 1、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关于我国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办理程序: 1、船方向危管防污处提交书面申请。
2、船舶防污监督员审核保险单是否是船东油污保障保赔责任险,是否是中保、船东互保、伦敦保赔、联合王国保赔四家认可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单,保单满足公约要求的,签署意见,报处室领导复审;认为不满足要求的,说明原因退回船方
3、处室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字报分管局长签发。
4、分管局长审核同意签发证书;制证通知收费并发放证书。
办理依据: l、《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
2、《中华人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收费标准: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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