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海事签证
受理部门: 通航处
接办岗位: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 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
2、海事报告
3、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 
需要文书: l、抵港24小时内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巳发生成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损害,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主管机关
3、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的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4、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5、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办理依据: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宇[1995]230号)
办结时限: 不需要核实的1个工作日;需要核实的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核查后,加盖"准予备查"、"海事签证专用章"、骑缝章和签证人签名,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批注
收费标准:

签证费正本lOO元,副本每份25元;交通费按实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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