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受理
受理部门: 通航处
接办岗位: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 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设施一旦发生海事,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关报告
2、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内;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事必须在抵港后48小时内,向海事机关交海事报告书(一式二份)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海事机关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需要文书: 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船舶、设施概况及主要性能数据;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事故 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损害情况(附受损部位筒图);沉船概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2、必要的文件资料:持证人员证书、在船船员名单、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等
办理程序: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受理《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并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
2、由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做笔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
3、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所掌握的事实及收集到的客观证据,分析事故原因,作出初步调查报告,由处室领导组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发。
4、公布海事报告。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 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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