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岸线使用审批
受理部门: 通航处
接办岗位: 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 岸线使用单位
具备条件: l、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
2、提前10天申请
3、文书齐备并合格
需要文书: 1、岸线使用申请书
2、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
4、工程可行性报告书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5、其他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办理程序: 1、新、扩、改建的岸线工程项目,在组织岸线选址、环境评估、工可研究、初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时,均须提请海事部门参加。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2、申请人提前十天向通航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和需交的文书。
3、对申请人送来文书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开具回执。
4、水域工程监督员对拟使用的岸线在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并现场勘察,草拟批复文件,处室领导核稿后,报分管局长签发。
5、将批复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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