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码头投入使用核准
受理部门: 通航处
接办岗位: 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办单位: 码头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 1、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
2、码头及设施验收合格
3、文书齐备合格
需要文书: 1、商业性码头:申请投入使用报告、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
2、非商业性码头:申请报告、原设计图纸、验收报告、航道、港池、泊位、助航标志及其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前十五天向通航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和需交的文书。
2、对申请人送来文书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开具回执。
3、水域工程监督员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同意并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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