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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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海 事 局 主 要 职 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航海保障、国家海洋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 籍船舶管理工作,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按照授权,负责制订船舶检验、 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的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的发放及管理、海员出入境证件的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所辖海事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海区(或水域)巡航、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的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航道、码头及水上设施建设中涉及水上安全项目的审核和验收。

(八)按照授权,管理、指导或具体实施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九)按照授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通信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一)承办交通部、交通部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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