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收费项目

1、事故调解成功的,按损失总额的1%计收;调解不成的,接损失总额的0.5%计收;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按实计收。

2、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3、船舶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4、船舶国籍证书(临时国籍证书)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5、租赁登记费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6、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7、船舶抵押权登记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8、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收核发证书费100元。

9、《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10、船员适任证书(乙类)考试资格审查申请费50元/人,考试费400元/人;船员适任证书( 乙类 )10元/本。

11、引航员考试发证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收费标准收费。

12、海员证成本费15元/本,签证费5元/本,补发30元/本。

收费依据

(一)《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

(二)《关于调整海员适任证书及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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