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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出境证明签发
受理部门: 船员管理处
接办岗位: 海员证签发审核员
申办单位: 具有海员证申办单位资格的单位
具备条件: 1、由单位船员证件申办员统一办理
2、出境海员须持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海员证》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要文书: 1、申请单位出具申请报告
2、出境海员单
3、海员证(原件或影印件)
4、免于签证或过境签证国家、地区有关合同、任务书或担保函、电(如系外文,还需提交中文译本)
5、其它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由经认可的申办员向船员管理处提交海员出境证明申请。
2、海员证签发审核员接受申请,并检查手续和材料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填写" 受理申请材料回执"给申办员。
3、审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给受理人,合格的签署意见送处室领导复审。
4、复审同意后制作海员出境证明并送有关领导签发。
5、发放给申办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宇[1999〕594号)
3、《办理船员证件管理规则》(港监字[1995]208号
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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