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复议
受理部门: 法规处
接办岗位: 行政复议主管人员
申办单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备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2、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人民法院受理的
3、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可提出审查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
4、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需要文书: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提交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程序: 1、受理当事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进行登记;属于口头申请的可以笔录,由申请人员签名。
2、复议人员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中填写具体的受理意见及其理由,主管领导在二日内作出批示。
3、复议人员在五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通知申请人。
4、主管领导指定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
5、受理复议案件之日起七天将申请书副本和受理通知送达被申请人。
6、复议人员对复议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案件复议审理记录》。
7、复议人员在审理复议案件后,及时填写《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并送局长或其委托的有关领导或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六十日 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8、复议人员制作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 申请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办结时限: 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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