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听证
受理部门: 法规规范处
接办岗位: 听证主管人员
申办单位: 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需要文书: 1、要求举行听证申请书
2、《海亭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听证程序: 1、当事人向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提出听证申请。
2、法规规范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通知办案单位( 部门 )做好准备;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和办案单位(部门)。
3、听证会主持人名单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4、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
5、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起5天内,将听证过程情况和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制成《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呈送主管领导审查决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办结时限: 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 海事主管机关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Copyright © 2006 福建海事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