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船舶注销登记
受理部门: 船舶处
接办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 原船舶所有人、船船所有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出租人或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在本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的
2、文书齐全并符合要求
需要文书: 1、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7、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
收费标准: 审核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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