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船舶所有权登记
受理部门: 船舶处
接办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 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所有的船舶
(2)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本辖区内
(3)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要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资料
(2)新造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船发票
(4)自造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5)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5、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业)
6、船舶四寸彩色照片三张(拍自船舶侧前方向、正横方向和正后方向)
办理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宇(1998)298号)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收费标准: 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一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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