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 船舶处
接办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航行国际航线船舶、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国内沿海航线船舶
2、船舶在本局登记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要文书: l、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有效证书
(1)轮机入级证书(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2)船舶检验证书簿(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4、海事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的与船舶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内容相关的其他资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1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Copyright © 2006 福建海事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