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 船舶处
接办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建造地或光船承租人住所、主要营业所在本 局辖区内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要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限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
4、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限境内异地建造船舶)
5、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限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
6、船舶试航证书(仅限本港试航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字[1998]298号)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收费标准: 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Copyright © 2006 福建海事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