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受理部门: 船舶处
接办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在本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文书齐全并合格
需要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检验机关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国际吨位丈量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航行安全证书、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2)国内航行的船舶
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从境外购买外国国籍的船舶,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6、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限从事营运的船舶)
办理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船舶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港监宇[1996]50号)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收费标准: 证书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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