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受理部门: 船舶处
接办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 光船出租人和承租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在本局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2)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要文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原件)
3、光船租赁合同正、副本(原件)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5、运力批文(原件和复印件)(限从事营运的船舶)
6、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船舶目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船舶登记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港监宇[1997]76号)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规定的,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收费标准: 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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