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船舶抵押权登记
受理部门: 船舶处
接办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 l、20总吨以上的船舶
2、船舶在本局登记
3、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船舶价值
4、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要文书: 1、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原件)  
4、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限共有船舶)
5、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补充说明》的通知(港监宇 [1998]298号)
3、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海法规字 [1999]161号)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 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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