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船舶变更登记
受理部门: 船舶处
接办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办单位: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具备条件: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需交文书
2、船舶船籍港在本辖区内
3、文书合格并齐全
需要文书: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港监发[1994]296号)
3、关于实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港监宇[1995]241号)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相应证书上注明变更事项或应要求换发证书
收费标准: 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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