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五)《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六)《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I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海发[2003]33号)
1、本船籍港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73/78MARPOL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5)《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办理与告知 审核人将签注意见的《程序与布置手册》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