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变更 |
| 法律依据: |
1、《SOLAS公约第Ⅸ章》;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6、《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
7、《关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二批船舶生效的通知》;
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
9、《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0、《船舶审核管理补充规定》(海安全[2003]213号)。 |
| 办理时限: |
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办理条件: |
持有《(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因证书栏目中的有关内容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均可办理。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批同意变更,受理人将加盖审核发证机构印章的《(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2、审批不同意变更的,受理人将加盖审核发证机构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给申请人。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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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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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发证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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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
| 办理地点: |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具体地点见本网站“组织机构”中的“分支机构”) |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867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