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附加审核) |
| 法律依据: |
1、《SOLAS公约第Ⅸ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4、 《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
5、《关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二批船舶生效的通知》;
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
7、《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 办理时限: |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办理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福建海事局根据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对公司开展附加审核;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对公司开展附加审核:
(1)公司发生重大事故;
(2)公司连续发生事故;
(3)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连续被滞留;
(4)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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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一)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福建海事局根据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对公司开展附加审核(适时)。
2、被实施附加审核公司不需要提出审核申请。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批同意维持有效的,受理人将加盖审核发证机构印章的《(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证明》发放给申请人。
2、审批不同意维持有效的,受理人将加盖审核发证机构印章的《(符合证明)有效性不予维持决定书》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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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被实施附加审核公司不需提出审核申请,拒不接受附加审核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办公室将对其下达《(符合证明)有效性不予维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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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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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结果通知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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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宁德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
| 办理地点: |
各分支局政务中心(具体地点见本网站“组织机构”中的“分支机构”) |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867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