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4.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5.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6.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
1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上述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